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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B类机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0-17 17:54:35 被阅览数: 4230 次 来源:
              广发正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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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颁发的《关于规范华东电力市场B类机组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用以规范江苏电网B类机组参与江苏电力市场运营的管理。 
 二, 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原则 
 1,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实施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适用范围 
 1, 江苏电网范围内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必须遵守本办法。 
 2, 江苏省电力公司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 B类机组的定义 
 (五)江苏电网范围内的下列统调机组定义为B类机组: 
 1) 核电机组 
 2) 抽水蓄能机组 
 3) 燃气(LNG)机组 
 4) 燃油机组 
 5) 硫化床机组 
 6) 100MW以下的燃煤机组 
 7) 风力、垃圾焚烧发电等属可再生能源范畴的机组 
 8) 热电联产机组 
 9) 自备电厂所属机组 
 10) 社会富余发电资源 
 (六) 江苏电网范围内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是指拥有B类机组的发电厂。 
 四, 江苏电网B类机组的管理 
 (七)各部门及市场主体职责 
 1, B类机组安全运行管理参照《电力调度管理条例》、《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等相关规程文件执行。 
 2, 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计划由省经贸委商江苏省电力公司后确定并下达;分月及日发电计划根据年度发电计划分解下达。 
 3, 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对B类机组的调度管理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4, 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2) 与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 
 3) 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工作,并配合完成注册参数的校核; 
 4) 提供辅助服务; 
 5) 根据电网安全生产和电力监管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6) 接受电网经营企业对机组性能指标的管理。 
 (八) 注册 
 1, 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向江苏电力市场运营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才能参加电力市场。 
 2, 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注册为市场主体须具备规定的技术条件、环保条件、信用条件以及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3, 经省经贸委授权的参数校核单位对B类机组的注册参数进行校核。 
 (九)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 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 由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3) 根据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 信息披露 
 1, 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2,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创造信息公开的良好条件,建立三公调度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方式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满足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合理的信息查询要求,对质疑积极给予解答。 
 五,江苏电网B类机组的年度发电合同 
 (十一) 江苏电网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适用于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与江苏电网B类机组所在发电厂之间年度发电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十二)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电量的安排 
 1, 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电量的安排遵循如下原则: 
 1)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实施资 
 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公开、公平、公正; 
 3) 易于合同双方实现交易; 
 4) 考虑市场需求情况,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5) 不同类型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电量依机组类型分类处理; 
 6) 其他应该考虑的因素。 
 2, 年度发电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基数合同、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等类型。 
 3, B类机组的年度基数合同电量由省经贸委商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预计的用电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 
 4, B类机组的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B类机组所在发电厂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5, B类机组的其它电量通过江苏电力市场确定。 
 (十三)B类机组年度合同电量的调整 
 B类机组年度基数合同电量的调整由省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商江苏省电力公司后确定。 
 (十四)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电量的价格 
 1,B类机组年度基数合同电量的价格由省物价局确定。 
 2,B类机组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的价格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B类机组所在发电厂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十五)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的签订 
 1, 江苏省电力公司是江苏省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的购电方,江苏省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是合同的售电方。 
 2, 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根据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和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3, 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情况下每年度签订一次,经双方同意,可延长或缩短。 
 4, 自备电厂遵循自发自用自平衡的原则。 
 (十六) 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分解 
 1, B类机组年度发电合同电量应按厂分解到月、分解到时段。 
 2, 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分月预计用电情况和机组检修情况,编排下达B类机组的月度预计合同电量。 
 3, 江苏省电力公司根据合同月的系统需求、日负荷预测、代表日典型负荷曲线、省(市)际双边交易典型曲线和机组检修情 
 况等因素分解B类机组的月度合同电量,编制B类机组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并向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公布。 
 六. B类机组的其它交易方式 
 (十七) 在条件成熟时,鼓励B类机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其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 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年度电量交易。 
 2)季度电量交易。 
 3)月度电量交易。 
 4)日前电力电量交易。 
 2, 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江苏电网B类机组富余电力电量参加华东电力市场交易。 
 七. B类机组的实时平衡 
 (十八)B类机组的实时平衡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九)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调整调度管辖范围内的B类机组的实时发电出力。 
 (二十)B类机组所在发电厂必须严格遵守《电力调度管理条例》、《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服从调度指令,履行实时平衡的义务,违反调度指令者按照《电力调度管理条例》、《江苏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江苏电网并网调度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B类机组实时平衡后发电计划的调整量按年度基数发电合同进行结算。 
 八,B类机组的辅助服务 
 (二十二)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安排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B类机组的辅助服务。 
 (二十三)B类机组所在发电厂的调度自动化设施及安全自动装置等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和江苏电网的标准、规程规定,并应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十四)若B类机组具有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江苏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有权安排该机组提供服务。 
 (二十五)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企业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机组能够提供辅助服务。 
 (二十六)B类机组辅助服务类型 
 B类机组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1,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具备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2,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黑启动等。 
 有偿辅助服务应予以补偿。 
 九,B类机组的性能指标管理 
 (二十七)性能指标管理是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运行,对B类机组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管理。 
 ( 二十八)根据省经贸委制定的考核文件,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省内B类机组的日常考核工作。 
 (二十九)性能指标类型 
 性能指标包括运行状况和机组性能两大类: 
 1)运行状况类,如,但不限于: 
 a) 发电功率偏差; 
 b) 机组非计划停运; 
 c) 母线电压; 
 d) 分时段电量偏差; 
 2)机组性能类,如,但不限于: 
 e) 调差能力; 
 f) AGC性能; 
 g) 一次调频性能; 
 h) 进相运行能力。 
 十, B类机组的市场计量 
 (三十)为规范电力市场电能计量的管理,必须保证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计量数据库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为电力市场运行和结算提供准确的计量数据。 
 十一, B类机组的结算 
 (三十一)合同电量结算 
 1,江苏省电力公司负责与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按《购售电合同》结算合同电量。 
 2,B类机组实时平衡后发电计划调整量、计量偏差电量按年度基数发电合同进行结算。 
 3,B类机组上网电费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向B类机组所在的发电厂支付。 
 (三十二) 性能考核结算 
 B类机组的性能考核结算按照省经贸委制定的考核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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